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相应的基本医疗救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