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