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等的防治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