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等的防治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