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明确分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专项技术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与演练,并将相关记录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