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