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