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前款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