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