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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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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第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职务以及接受辞职,适用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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