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个别副市长,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三沙群岛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