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较多时,在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后,可以合并表决。表决免职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