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