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五十九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