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听取报请机关负责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