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修改稿应当征得报请机关的同意;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