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五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