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