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可以对报送的立法计划草案中超出法定立法事项范围的项目、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制定或者已经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等,提出调整意见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