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