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