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