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