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

(五)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