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