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两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