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即被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