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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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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八条

有效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即被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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