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后3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