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有关交通规则。游行、示威在进行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