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