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照本节规定的批准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