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以及内蒙古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