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机关。对未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