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