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认为符合立法权限、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法权限,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认为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