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