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