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