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