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积极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