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