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行为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