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

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行为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