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