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并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