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自觉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自觉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饮食习惯;(三)自觉遵循餐桌礼仪,提倡分餐、使用公勺公筷;(四)自觉养成健康饮酒习惯,不酗酒、不强行劝酒;(五)其他文明用餐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