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自觉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饮食习惯;

(三)自觉遵循餐桌礼仪,提倡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四)自觉养成健康饮酒习惯,不酗酒、不强行劝酒;

(五)其他文明用餐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