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尊崇英雄烈士,自觉保护红色遗址、遗迹,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景区旅游秩序,服从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自觉维护旅游秩序;
(四)遵行景区管理规定,不破坏、污损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