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自觉遵守网络秩序,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二)自觉抵制网络欺诈、造谣、炫富等不文明行为,防止网络沉迷,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三)自觉尊重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四)自觉使用文明语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五)其他网络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