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步行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礼让行人,不超速、不逆行;
(三)驾驶机动车时,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斑马线、积水路段,礼让行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停放车辆时,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不抢占他人停车位、抢用无障碍停车位,不阻塞无障碍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抢座、霸座,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机动车在行驶或者等待交通信号时,不在车行道内向车内人员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载客时,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载;
(八)使用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时,不乱丢弃或者故意损坏,按照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九)其他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