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垃圾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二)不传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时,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乱倒、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在公共建筑物、设施设备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农作物瓜秧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向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违规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不乱丢弃野餐、垂钓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