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