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