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